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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5-01-03 10:36 來源: 作者:未知 編輯:楓葉
97后少年買某獨自或多次伙同同齡阿某、吐某三人在一個月的時間內(nèi),瘋狂作案八起,盜竊他人財物后被抓獲。近日,新疆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少年盜竊案,97后三少年因盜竊分別被判刑。
16歲正是人生的豆蔻年華,是學習知識的好時節(jié),但少年買某因沉迷網(wǎng)絡(luò)游戲,厭倦了校園生活,早早輟學在家。整天游手好閑、不務(wù)正業(yè),因上網(wǎng)缺錢,一個月期間就獨自或多次伙同同齡少年阿某、吐某在鄰村盜竊村民家中的摩托車、電視機、水泵、電鋸、柴油等物品,一個月瘋狂作案八起,盜竊財物價值達10734元。
日前,三人被沙雅縣公安局抓獲,此時,三人已將部分贓款揮霍。
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,三少年的親屬積極主動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損失,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。
沙雅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買某、阿某、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民財物,其中買某、阿某盜竊數(shù)額巨大,吐某盜竊數(shù)額較大,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己構(gòu)成盜竊罪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三被告作案時己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,系未成年人犯罪,應(yīng)從輕處罰。鑒于三名被告人到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有悔改之意,均可從輕處罰。買某伙同他人盜竊,系主犯罪,買某、阿某系從犯。為保護公民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不受非法侵犯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、第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十六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買某有期徒刑一年,罰金2000元;判決阿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罰金1500元;判決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罰金1000元。
沙雅縣人民法院宣判后,三名被告人對判決均無意見,表示不上訴。現(xiàn)判決已生效執(zhí)行。